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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论文范例6篇

  竞技体育论文范文1

  论文关键词:竞技体育;软实力;文化传播;体育管理

  竞技体育是衡量一个国家体育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展示一个国家科技、经济、文化的重要窗口。如果要实现中国竞技体育的崛起,那么必须尽快研究和发展我国竞技体育崛起的支撑点—软实力。它不同于技术、设施等表现出来的“硬实力仲,而“软实力”强调的是自身文化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在当今的全球化时代,竞技体育又是构成国家综合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发展和建设我国竞技体育软实力,对参与国际竞争和提升我国竞技体育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1软实力及中国竞技体育软实力的科学内涵

  “软实力”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哈佛大学学院院长约瑟夫·奈提出的。他在《软实力:世界政坛成功之道》一书中指出:“软实力是通过吸引别人而不是强制他们来达到你想要达到的目的的能力。如果实力是指影响别人以达到你想要达到的目的的能力,那么有3种方式可以做到这一点:通过威胁,通过利诱,或者通过吸引和互相选择—那就是软实力。”他还进一步指出软实力依赖于“塑造与影响他人偏好的能力”,并认为一个国家的软实力来源于3个方面:“文化、价值观及制度。”

  竞技体育软实力也可指一国的体育制度管理、精神文化(价值观念)和对外传播等影响自身发展潜力和国际感召力因素的总和。主要表现为一个国家在竞技体育方面的文化、意识形态、制度及国际形象等无形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在中国竞技体育崛起的过程中,软实力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全球化的格局下,竞技体育软实力在国际体育竞赛与竞争中的作用愈来愈突出。它相对于硬实力而言,主要体现在一国的管理体制的吸引力、价值观的感召力、精神文化的感染力、对外传播的说服力以及国际形象的魅力和亲和力。“软实力”看似实力,在终极处却是“非实力的实力”。用辩证法的说法,“软实力”乃是要成其为大,必须先使自己谦卑微小,让优质的善良及文化底蕴使人觉得可亲的一种实力。

  2加强软实力建设,实现中国竟技体育崛起

  中国的竞技体育拥有自己独特的软实力资源:有优秀的传统体育文化、思想基础和制度框架;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几代人的努力,逐渐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举国体制,它使中国竞技体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中国目前的竞技体育软实力建设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很大,特别是在竞技体育的制度管理层、精神文化层和对外传播层方面。因此,这3个层面的建设和完善是促使中国竞技体育全面崛起的关键。

  2.1建立健全科学的竞技体育制度管理体制

  2.1.1完善竞技管理体制

  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是竞技体育组织中的管理者,对体育管理客体通过实施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职能,协调他人的活动,发挥各种资源的作用,实现预定目标的活动过程。伍绍祖同志指出,现代竞技体育发展离不开三件东西:一是“硬件”,指科学技术、场地设施;二是“软件”,指科学管理;三是“活件”,指人与人的积极性。毋庸置疑,中国竞技体育要崛起,根据国情需要,进行体制创新、体制建设、体制实施是进行管理的前提,而加强体育管理实践的指导,不断完善、改革和创新体育管理体制是我国竞技体育崛起的关键。

  2.1.2完善竞赛运行体制

  运动竞赛,是竟技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竞技体育得以展现的一个必要舞台。竞技体育运行的好坏与否,关键要看竞赛体制的制定。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竞技体育竞赛受国家政治、经济体制及管理体制的影响和制约,其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及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竞技体育竞赛运行体制得到不断改革、创新和完善,建立起了适合我国竞技体育崛起的运行机制,促使了竞技体育水平的全面提升。

  2.2提升竞技体育精神文化的竞争力

  所谓“体育精神文化”是具有“普世性”的价值观念的一种文化浓缩,是人类体育所具有的价值表现形式之一。它不仅可以超越国界传播本国的体育文化思想,进行交流、共享。而且,从某种程度上,可以弥补“硬实力”的不足,还可成为其他国家和国际社会所认同的价值准则,能大大增强这个国家的影响力、吸引力,从而也就使这个国家获得了更大的软实力。“一国的文化越是具有全球普及性(普世性),它就越能够为主宰国际行为规范而建立起有利于自己的准则和制度。”如美国的NBA、巴西的足球、意大利的排球等,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传播本国的体育精神文化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其目的除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外,更重要是增强本民族的体育精神文化的崇尚和认同,从而削弱其他民族体育精神文化的认同,从而达到其某种政治目的。

  因此,提升竞技体育精神文化的竞争力是竞技体育软实力文明性、融通性、缓和性的最集中体现。首先要积极参与世界各种体育大赛,提升国际地位与影响力。全球化背景下,追求共赢、加强合作、通过友好比赛成为国际体育发展的主流。中国应加强合作意识,融人国际社会,通过与国际社会的全面合作和协调来实现国家体育战略目标。同时,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赛事,并利用国际赛事来维护和拓展本国的形象。第二是拓展全方位的体育外交。目前体育已不再作为单一的强身健体的活动,已成为展现综合国力、振奋民族精神、传播和平与友谊的重要标志和手段,正越来越以其独有的魅力深人到国际交流活动之中。其中,“体育外交”成了国家间外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一个国家外交政策、综合国力、社会政治及文化差异等因素产生不同的影响。如上世纪70年代震惊中外的“乒乓外交”,就有效地缓解了中美长期的紧张关系。

  2.3加强中国竞技体育精神文化的对外传播

  加强体育精神文化的对外传播是中国竞技体育崛起的必要条件,也是竞技体育“软实力”建设的重要体现。它的加强不仅可以塑造中国竞技体育的形象,而且还可以在国际上获得身份和文化认同。不过,在对外传播体育精神文化的同时,也要注意以下几点:

  2.3.1加强传播机制建设

  如借助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与互联网等,增加传播的多维效果,除了直接效果、即时效果、显性效果外,还要有间接效果、长期效果、隐性效果。

  加大中国体育精神文化和赛事传播的深度和广度,拉近中国竞技体育与世界的距离。进而增强整个中华民族的向心力、凝聚力,培育强大的民族精神,以促进中国竞技体育的崛起。

  2.3.2重视非媒体传播渠道

  “走出去,请进来”,以多种大型体育赛事和比赛为契机,让更多的人体验到中国体育精神文化的独有魅力。如通过举办“中国大奖赛”、“中国邀请赛”、“友谊赛”等体育活动,特别是2008年奥运会之前,中国要承办多种国际比赛,这是中国宣传自己体育精神文化的绝佳契机,并不一定非等到2008年奥运会再加以展示,到时就为时过晚了。这样可以推动中国竞技体育与各个国家的交流。

  2.3.3以体育职业化带动文化交流

  如随着中国竞技体育的不断崛起,吸引越来越多的国外运动员来华参加比赛,增加技术及文化交流与合作,无形中就推动了中国体育精神文化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与传播。

  综上所述,竞技体育在今天的存在和发展有赖于信息传播的进步。先进的电视传播技术将各种比赛展现在全球观众面前。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信息传播事业的进步和对外传播的加强,就没有今天的竞技体育。

  3结论

  (1)中国竞技体育崛起必须有内在的完善管理体制作为支撑。在国内,与硬实力相比,软实力的建设相对薄弱,更落后于发达国家。所以,要大胆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竞技体育管理运行体制,不断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竟技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竞技体育论文范文2

  论文摘要:对我国运动员教育缺失、滥用违禁药物、裁判执法不公、假球、等竞技体育中的文化迷失现象及其原因进行分析,认为人文精神的缺失、价值取向的异化、过度商业化的冲击、体制的弊端、法律的缺位是导致文化迷失的主要原因,提出应让竞技体育回归本质、回归教育,完善竞技体育的管理体制等对策。

  在社会群体印象中,竞技体育已经被“刻板化”,很大程度上被机械地同金牌、冠军、名次划上了等号,再加上奖牌在某种层面上作为考量职能部门成绩的唯一标杆,体育价值观的异化已经不可避免。竞技体育是现代体育的基本形式之一,形式上是通过竞技的方式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和创造优异运动成绩的一种体育活动。这种对人的体质、体能、心理、运动能力的挖掘,有助于培养健全的人格品质。但是,现代竞技体育越来越强调竞技性,商业化使得竞技日益功利化,金牌、成绩成为唯一的目标。为了体育成绩,运动员正常的文化学习被无情地挤压,九年义务教育在一些体校形同虚设。为了金牌,必要的道德教育被束之高阁,一“金”遮百丑,竞技体育中的使用兴奋剂、黑哨假球、等屡禁不止,且有蔓延的态势,足以引起我们的警觉。

  1我国竞技体育文化的迷失

  1. 1竞技体育文化迷失的根源

  奥运会主旨是人们要求通过运动培养身心和谐发展的人,为社会服务。正如萨马兰奇所说:“由于体育运动有助于将身体置于为心智服务的位置,它在任何文明需求中都值得具有一席之地。”历史证明,“育人”是运动胚胎的教育属性,它是运动的生命线。运动若失去教育属性,“夺标”也将失去它的社会价值。当前,在运动员培养过程中偏重于抓体能、成绩等“物化”层面的“硬件”建设,忽视了“人格”的培养。中国竞技体育是在举国体制下创造了无数个辉煌,但仅仅使少数“体育强人”登上最高领奖台,而大多数人由于缺乏必要的文化知识而难以在退役后适应社会,成为“社会累赘”。

  美国大学对体育人才的培训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大学生学习成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无论运动成绩多么出色,都不能参加学校各类运动队,否则就属违法。这与我国的达到一级运动员标准就可以免试上学,某一运动项目特长可以降低分数录取截然不同。二者之间的反差,本末倒置。从而造成我国运动员文化水平越来越低。有研究指出,我国许多优秀运动员在20世纪50年代是大学生,60年代是高中生,70年代是初中生,到了80, 90年代则成了小学生。目前,我国从事基础训练的青少年共有31万人,与成为明星的运动员比,这个基数很大。所以,解决好运动员文化课学习问题既是一种人文关怀,也是使竞技体育能对青少年保持一种持久的吸引力的保证。中国奥委会名誉主席何振梁先生[3]的一句经典名言令人警醒,他说:“失去体育的教育是不完整的,失去教育的体育将走向歧途。”奥林匹克竞技的第一要素是体育,第二要素是文化和教育。各国普遍对第一要素十分重视,但对第二要素的重视程度则不同。但奥林匹克竞技决不是单纯的体育“秀”,如果忽视文化和奥林匹克教育,奥运会将失去它的灵魂。有的人太看重比赛的结果,强调夺取金牌,而忽略了文化教育。其实任何体育比赛,大多数人是失败者,成功固然带给人喜悦,但经历了失败的磨练,人会变得坚强,意志品质会得到很大的提高,在人生的旅途上才不会畏惧失败,从失败中奋起。在商业大潮的冲击之下,大力推广把教育与体育相结合的奥林匹克思想愈发重要,如果忽视它,体育活动就必然出现偏差,兴奋剂、黑哨甚至暴力等不良行为将不断出现。因此,国际奥委会鼓励各国他区)奥委会设立奥林匹克教育研究机构,经常开展体育文化活动,其目的是弘扬奥林匹克精神。

  1.2竞技体育文化迷失的焦点

  从20世纪50年代起,一些国家就把兴奋剂作为一种“战略武器”,用于体育赛场上的“和平竞争”,以证明其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多年来,大众传媒的关注和跨国公司的巨额赞助加速了高水平竞技体育的商业化。在大型国际比赛中获胜的运动员,可以一举成名,并且给自己带来大量金钱。荣誉、金钱,使一些无法凭自身实力取胜的运动员投机取巧,挺而走险,把获胜的希望寄托在兴奋剂的使用上。这些诱惑同样发生在教练员、俱乐部老板、体育官员和随队医生身上,因为他们的前程和经济利益与运动员的成绩有直接联系,许多证据表明,他们相互勾结,给运动员服用兴奋剂,是兴奋剂猖撅的重要原因。如果将兴奋剂放到体育运动发展的大背景下,我们就会发现,兴奋剂不完全是魔鬼创造出来的,它是竞技体育与人类社会各种诱惑撞击后生下的怪胎。竞技体育的蓬勃发展离不开职业化、商业化;竞技体育对人类自身体能极限的挑战和冲击的严酷性;竞技体育的社会功能及所产生的效益;竞技体育的政治功能及爱国主义、民族主义情绪等等都有意无意地助长了兴奋剂的孽生。

  从兴奋剂定义和兴奋剂目录的变化中可以看出,人们先从医学视角,后来从法律视角对兴奋剂进行揭示。反兴奋剂法律认为使用兴奋剂的行为破坏了以下体育价值:体育道德、公平比赛与诚实、健康、优秀的竞技能力、人格与教育、趣味与快乐、奉献与承诺、尊重规则与法律、尊重自己、尊重其他参赛者。其中,主要价值是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和运动员的生命健康。竞技体育的本质属性是公平竞争性。竞技体育的目标要求运动员向生理极限挑战,这可能损害运动员的生命健康。竞技体育的目标使运动员的生命健康权利被忽视。美国已经有上百名运动员死于服用兴奋剂,受害人家属中无一人就生命健康损害而提出上诉(至少目前还没有见到这样的报道)。使用兴奋剂的行为既侵犯了运动员的公平竞争权利,又侵犯了运动员的身心健康权利,任其发展,就会对竞技体育造成致命的破坏。正如原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所说:“使用兴奋剂不仅仅是欺骗行为,也是走向死亡。首先是生理上的死亡,即通过使用不正当的操作手法,严重(有时是不可逆地)改变人体正常的生理变化。其次是肉体上的死亡,正如近年来一些悲剧性事件所表明的那样。此外,还有精神上的死亡,即同意进行欺骗和隐瞒自身的能力,承认在正视自我和超越自身极限方面的无能和不求进取最后是道德上的死亡,也就是拒绝接受整个人类社会所公认的行为准则。”我们应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打击兴奋剂的斗争,但是反兴奋剂的斗争会十分艰难,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难以禁绝,但我们必须持之以恒。

  1.3竞技体育文化迷失的指向

  吹“黑哨”是裁判员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所谓 “黑哨”,是指体育运动竞赛中的裁判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在执行比赛裁判过程中枉法裁判,造成偏袒一方,损害另一方荣誉或利益行为的总称。竞技体育商业化是我国体育进入21世纪后体育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在竞技体育商业化的过程中,无论是对体育工作者来说,还是对俱乐部而言,追求功利始终是他们的重要目标。中国职业足球联赛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比赛的胜负关系到俱乐部的经济收人和未来发展。各职业俱乐部之间为了生存和竞争,就有可能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俱乐部向裁判送“黑钱”,使自己的球队“成绩”上涨,以假象来赢得球迷支持、增加广告收人,事实上,这隐含着体育衰败的危机。因为个人对财富、金钱的欲望极度膨胀,俱乐部和裁判员在重大比赛中暗箱操作,“黑哨”便由此产生。中国赛场发生的一系列的不公正的判罚事件并不是单纯的“自然灾害”,根本原因是裁判们在赛前收受“黑钱”后作出一系列不公正判罚。尽管有人认为它不过是足球界可以自我处理的“家丑”,但是,你出黑钱我吹黑哨的丑态与那些花钱买官的权钱交易何其相似。它不仅可以葬送中国足球,更是肆无忌惮地破坏着我们这个社会正在建立的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诚信缺失现象破坏了竞技体育中的公正原则,严重影响到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公正原则是奥林匹克竞争的行为规范。奥林匹克精神蕴含了公正、平等、正义的内容,承认一切符合公正原则的优胜,唾弃和否定一切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而诚信缺失现象正是“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表现,它从根本上背离了奥林匹克精神中的公正公平原则。 转贴于

  2我国竞技体育文化迷失的对策

  2. 1弘扬人文精神,让竞技体育回归本质

  人文精神是以建立一种平等、和谐、互利、合作的关系为目标,化解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强调以人为本,重视人的全面发展的精神。而竞技体育的文化迷失导致了人与体育关系的失调,作为主体的人渐渐被异化,成为追逐名利的工具,这与人的发展和达到竞技体育的目标背道而驰。所以竞技体育要弘扬人文精神,树立运动员的主体意识,坚持在竞技运动中“以人为本”,确保竞技体育始终为人的全面健康发展服务。在竞技体育运动中,首先应该满足人的身心健康要求,通过人文精神的回归,重视人的全面发展,提高竟技体育参与主体的权利意识;在竞技体育参与主体之间建立平等、和谐、互利和合作的关系,使竟技体育的发展保持正确的价值取向。注意科学训练手段的运用,注重运动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建立。要对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观众以及管理人员加强人文素质的培养,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体育观,摈弃虚假的价值观和非理性的价值意识,唤醒他们的主体性意识,自行抵制不正之风和违禁药物的使用,让竞技体育回归其本质。其次,必须制订出完备的法律,加大惩戒的力度,正确引导和规范竞技体育商业化;最后,加强宣传教育,使人们意识到服用兴奋剂的危害。竞技体育是神圣的、公正的,每个体育人只有通过提高自身素养,严格按规则要求比赛和执法,才能造就一个良好的竞赛环境。

  2. 2竞技体育全面回归教育

  当前中国竞技体育应切实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有效提高运动员的人文素质。“体教结合”问题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解决运动员的文化教育问题,更是涉及到我国训练体制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涉及到我国竞技体育如何健康发展、持续发展根本性问题。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2001-2010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明确指出,国家竞技后备人才培养 “坚持走体教结合的道路”,优秀运动队伍建设要“逐步向院校化过渡”。“体教结合”是一种以培养攀登世界运动技术高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型体育”人才为目标的新体制。运动员作为社会的人,必须具有社会的属性。随着运动员在体育竞技中对金牌及其附属物质利益的追求,他们的主体地位就可能日趋下降,原本作为竞技主体的运动员却成了金钱和物质的附属物。在这样的环境下,竞技的人文思想和科学理念要逐步实现,复合型的竞技体育运动员更能适应社会的需要,运动员应该成为“智体型”运动员,体育与教育的结合对培养“智体型”运动员将起到根本的作用。

  为了使竞技体育持续健康发展,可以使竞技运动逐渐回归高校。高校是人才培养的基地,尽可能多地举办大学生联赛,可以使我国的校园竞技运动文化底蕴更深厚。‘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西方发达国家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模式虽然各有千秋,但其共同点是“以市场为主,政府为辅”,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吻合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模式和运行机制,通过小学一中学一大学或实业团体来发掘优秀的运动员。美国竞技体育主要由专门的社会组织和私人企业依照1978年颁布的《美国业余体育法》开展工作。美国竞技体育运动以学校为中心,依靠学校的业余训练培养后备人才,中学是培养青少年运动员的摇篮,大学则是培养优秀运动员的高级阶段。其特点是强化了教育和体育结合,突出了青少年体育的业余性质。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有助于改进我国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模式。

  2. 3竞技体育的管理体制重构

  竞技体育论文范文3

  论文关键词:青少年,竞技健美操,动机

   

  1 前言

  竞技健美操是一项年轻的体育运动项目,我国青少年健美操竞技水平的培养还属于刚起步阶段,经历了从无到有,然后逐步发展,对青少年参加竞技健美操培训动机的调查研究更是有限[1]。目前要继续发展竞技健美操,就要加强对青少年健美操的重视和研究[2],因此各相关体育职能部门应明确青少年参加培训的动机进而完善管理制度[3],提高健美操竞技水平,加强科研力度和健美操人才的培养等举措是我国健美操运动蓬勃发展的重要前提[4]。因此,分析青少年参加竞技健美操培训的动机显的十分重要,本文将对南京市青少年参加竞技健美操培训的动机作调查,旨在为有关职能部门在制订相关政策时提供参考。为各教练员提供心理依据,以便因材施教、培养青少年形成良好的动机,提高青少年训练水平。

  2 研究对象与方法

  2.1 研究对象:南京市参加竞技健美操培训的青少年。2.2 研究方法

  2.2.1 问卷调查法:以动机的种类来制定统一的问卷表。(样本含量50)其中小学生26人体育论文体育论文,中学生24人。发放问卷50份,收回问卷50份,回收率达100%。有效问卷50份,有效率100%。

  2.2.2 文献资料法:查阅了与本论文的相关文章和心理学文献资料约30篇。

  2.2.3 数理统计法:通过问卷反映出的数据用百分比计算法进行统计。2.2.4 访谈法:通过对王连睿教练等多名教练员进行访问,得到有关材料。

  3 结果与分析

  心理学研究表明,动机是激发和推动人去从事某种活动,并将活动导向某种目标的行为动力。人的活动都是由一定的动机引起的[5]。通过笔者的调查,大多数青少年参加竞技健美操培训绝非只有一个动机。本文是对南京市青少年参加竞技健美操培训动机的调查分析论文提纲格式免费论文。

  兴趣直接影响到动机的形成。兴趣是人探究某种事物并与肯定的情绪态度相联系的心理倾向,兴趣使人对某种事物给予优先的注意,并带有向往的心情,表现出巨大的积极性[6]。兴趣可激发人的求知欲,是鼓舞人们寻求知识的重要力量,是推动人们认识事物、探究真理的重要动机。兴趣能开阔人的眼界,丰富人的生活,促进个性发展。兴趣对青少年动机的形成有特别重要作用,有人说,兴趣是学生最好的老师[7]。因此,明确青少年对学习竞技健美操的兴趣,正确引导和培养学生的兴趣显的十分重要。

  3.1 促使青少年参加竞技健美操培训的原因

  表1 青少年参加竞技健美操培训的兴趣程度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表明64%的青少年表示喜欢竞技健美操,健美操作为一项新兴的运动,以它特有的运动形态和价值吸引着人们参与的热情。青少年在具有鲜明节奏和音律感的现代音乐伴奏下进行身体练习,使其产生欢快,奔放,振奋和激情的情绪,体现出良好的精神风貌,从中自然而然地受到思想品德教育,同时还可以培养学生勇敢、顽强、坚忍不拔的精神,运动员随着音乐活动,动作优美协调,动作的灵活和反映的灵敏以及胜利的喜悦,都给人以美的情感的体验体育论文体育论文,人们能从中分享起美的欢跃,因此竞技健美操很容易被青少年喜欢,更多人开始认识竞技健美操。

  调查结果表明36%的青少年表示一般或不喜欢竞技健美操,这部分青少年参加竞技健美操培训并非个人喜好,有可能是出于在同学面前表现自己;看人家参加培训自己不甘心落后;因为好玩或可以多交朋友等等其他因素的驱使。小学生和中学生人数相比较来看,中学生的影响因素比小学生要多。小学生更多人参加竞技健美操培训是因为喜欢,很少收外界压力比如父母或老师强迫,升学需要等因素的影响,而中学生参加培训的外界因素就比较多,从表2看因“升学需要”、因受“父母或老师强迫”的中学生占多数,可见中、小学生参加竞技健美操培训的动机,有相当大的差异。

  表2 青少年参加竞技健美操培训的原因

   

  原因

  小学生人数

  中学生人数

  喜欢竞技健美操优美的动作

  喜欢竞技健美操欢快的音乐

  竞技健美操有健身价值

  体现良好的精神风貌

  在同学面前表现自己

  不甘心落后

  可以广交朋友

  因好玩

  升学的需要

  父母强迫

  5

  3

  9

  6

  1

  1

  1

  1

  5

  4

  2

  2

  5

  3

  竞技体育论文范文4

  关键词:竞技致损行为;允许风险;刑罚边界

  中图分类号:G8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3612(2009)04-0024-04

  The Justification Grounds and Penalty Borderline of Sports Injur y Behavior

  LUO Jiasi1, WANG Minghui2

  (1.Department of Management, Shenyang Sports University, Shenya ng 110102, Liaoning China; 2.China Criminal Police College, Shenyang 110 035, Liaoning China)

  Abstract: The allowed danger theory, which originated from the theory of socialworthiness, is the justification grounds of some sports injury behaviors. Sportsinjuries caused within sports rules fall into legitimate behavior and should no t be convicted. The behaviors of violating sports rules and committing injuriesby mistakes belong to allowed danger, and it is not proper for such behaviors tobe convicted. Violating sports rules and committing injuries on purpose exceedallowed danger and such behaviors can be convicted. Behaviors causing injuries c aused by nonsports purpose should be convicted.

  Key words: sports injury behavior; allowed danger, penalty borderline

  随着社会的发展,体育竞技行为已然成为人类社会活动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内容。由某些体 育竞技活动本身的对抗性、激烈性、危险性等特点所决定,在多人参与的竞技活动中,致人 身体损害的行为也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对于这些竞技致损行为,当然可以通过体育道 德规范、竞技规则本身进行调整。近年来,也有学者开始从法律视角对此类问题加以关注。 本文基于刑法立场,结合竞技致损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对该类行为的入罪问题进行探讨。

  1 竞技致损行为正当化根据评析

  关于竞技致损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在刑法理论上主要存在以下诸种观点。

  1.1 被害人承诺理论 被害人承诺理论,也称为权利人承诺理论 ,是指经作为有权处分自身利益的被害人的承诺,侵害被害人或者权利人利益的行为应排除 违法。

  如意大利刑法典第50条规定:“经有权处分人的同意,侵害权利或使权利陷于危险的人不受 处罚”。对体育活动中造成轻伤的行为,如果没有超出民法典第5条规定的范围,可以适 用刑法典第50条的规定,例如,拳手在比赛中所受的打击和轻伤都可以用他事前的同意来解 释(他走上拳台就意味着他默示的承诺)。[1]

  再如,法国刑法中有观点认为,在激烈的体育活动中(例如,拳击、柔道等),只要行为人 遵守了比赛规则,即使造成了伤害也是一种合理行为,之所以认为行为人不受惩罚,是因为 有类似于“法律允许”的“容忍”作为依据。[2]

  被害人承诺理论是刑法理论中用来解释行为正当性的理论之一。该理论得以存立的基础在于 当被害人的自决权和被害人所受侵害的利益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前者应优越于后者而得到 尊重。在此也体现了一种利益优越的思想,但是,在通过被害人承诺理论使行为正当化时, 应受到一些条件的限制。这种限制在被害人有权承诺的利益范围上就体现为被害人无权对 生命权和重大健康权进行承诺。这可以从刑法处罚同意杀人行为这一一般做法可以看出。因 为生命权是人行使其他权利的根基,对于生命权的动摇,将使得一个人对其他权利的行使无 从实现。由于对重大健康权利的侵害往往存在危及生命权利的风险,故对于危及生命程度或 形式的重大伤害也无权承诺。[3]

  通过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将被害人承诺理论作为竞技致损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并不充分。因为 从竞技致损行为的严重程度上进行划分,可以存在致人轻伤、重伤、死亡等多种可能。如前 所述,既然人无权对生命法益、有可能危及生命的重大身体法益进行承诺,该理论便无法充 分担当竞技致损行为的正当化根据。

  1.2 正当业务行为理论 所谓业务,是指人们社会生活上反复或 者继续进行的工作。日本学者大谷实教授认为,大力士摔跤、拳击手的格斗等,只要是在正 当业务范围内实施的,即便符合暴行罪或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也被作为业务行为而排除违法性。[3]大冢仁教授也认为 力士的相扑、拳击手的拳斗等只要行为本身处于正当业务的范围内,就不成为伤害罪、暴行 罪。我国国内学者也有采用正当业务行为说的,认为在竞技体育中,一些项目的危险性很高 , 自古以来有不计其数的运动员在其中致伤致残,有的甚至丧失了生命。由于体育竞技属于正 当业务行为,运动员只要遵守了有关竞赛规则,非故意致人伤残,就排除犯罪性,不负刑事 责任。[4]

  应该说,运用正当业务行为理论作为体育竞技中致损行为正当化的根据,在某种程度上是合 理的。毕竟很多体育竞技行为本身即是一种职业化行为,这种体育竞技行为作为人们反复继 续从事的工作确实是一种业务。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社会生活中还有相当多的体育竞技 行为并非是一种职业化行为,也缺乏反复继续实施的特征,很难称之为业务。如果用正当业 务行为理论解说所有的体育竞技行为便不够充分。正当业务行为理论的这种不充分性,在前 述两位日本学者的相关论述中也有所反映。如大谷实在论述业务行为时同时谈到,“作为体 育活动而进行的摔跤、拳击等活动,虽然不能说是业务,但只要社会一般观念认为是正当的 ,就应当说合法,这些相当于后述的一般正当行为。” [3]显然,大谷实教授将体 育竞技活 动做了划分,此处所谈及的摔跤、拳击活动应是指不能划入业务范围加以分析的其他竞技活 动,必须借助其他理论加以正当化。

  1.3 社会相当性――允许风险理论该理论认为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行为,即便是引起了法益 侵害,也应成为排除违法性事由。该理论最早是由德国刑法学家威尔泽尔所提出。所谓具有 社会相当性的行为,是指在社会生活中,根据历史上所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而允许的行为。 在社会相当性理论发展的过程中,有人将其作为排除构成要件符合性的理论,有的将其作为 阻却违法的事由。日本的大谷实教授在论及某个赛车案例时,主张应当在体育活动的基础上 ,从社会相当性的角度来认定其排除违法性。[3]在这里他是将社会相当性理论作 为阻却违 法的事由,并运用于对某些体育竞技行为正当性的说明。也有的学者将其作为排除构成要件 符合性的理论加以理解。如德国学者罗克辛在检查为社会相当性理论所提供的案例组中,将 体育比赛作为在法律上不重要的或者是可以允许的风险案件进行理解。[5]我国国 内亦有学者在探讨体育竞技行为的正当化根据时主张社会相当性理论。[6]

  由于社会相当性理论本身具有较强的理论张力,将其作为体育竞技行为的正当化理论基础确 实存在一定的理论优势,但张力过大的理论其先天不足之处也同样明显。就该理论来说,其 标准过于抽象,不能精确地对犯罪的成立进行限制,在解释的过程中有被滥用的风险。作为 一种解释原则,应该“由更准确的标准予以代替”。本文认为,在德国学者罗克辛所主张的 客观归属理论规则中,允许的风险理论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社会相当性理论的一个理想替代。 按照罗克辛的观点,在允许性风险下,人们创设了一种在法律上有重要意义的风险,但是这 种风险一般是可以允许的,正因为这种允许性而排除对客观行为构成的归责。有风险的竞技 体育行为可列入允许性风险领域进行分析并获得正当化基础。[7]之所以说允许性 风险理论 较之社会相当性理论更为明确,是因为允许性风险理论能够在对具体的体育竞技行为提供以 保护法益为导向的有限制的解说。

  本文赞同将允许风险理论作为体育竞技行为正当化的根据,认为该理论是在关注社会发展、 公共福利这一大的背景下展开。一方面能够超出被害人承诺理论中单纯基于个人权利进行分 析的视野;另一方面通过体育竞技中允许风险的创设这一本质内核,兼顾了职业和非职业等 所有的体育竞技行为。从社会发展这一宏观需要出发,肯定了作为社会发展所需代价的诸种 侵害法益行为的合法性。该种理论在保有较大解释能力的同时,能够为竞技体育行为这一社 会化行为的正当化提供更为精确的衡量标准。

  我国国内也有观点对容许危险理论作为体育竞技行为正当化根据合理性进行了肯定。[ 8]但 该观点同时认为被容许的危险理论作为正当业务行为和被害人同意行为的背景比较粗糙, 而通过正当业务行为和被害人同意行为理论的具体解释,更有利于清晰说明竞技伤害行为的 合法化问题。因此,强调“一体两翼”理论的相互作用,更有利于对竞技伤害行为的合法化 根据予以精致的解读。其实,在该文先前认为这两种理论只能片面说明竞技伤害行为的合法 化问题的前提下,再将二者作为容许危险理论的具体解读,实有画蛇添足之嫌,并无多大意 义。而且这两种理论也难以充分担当具体解释允许风险理论的任务。本文主张,将允许危险 理论独立作为体育竞技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已经足够,不需其他理论加以补足。

  2 竞技致损行为的刑罚边界

  2.1 竞技致损行为的种类竞技致损行为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进行定义。广义的竞技致 损行为,是指与体育竞技有涉的各种致损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 正常遵守体育 竞技规则下所意外发生的损害行为。如在拳击比赛中,在规则允许范围内击打有效部位,因 力量过大而致对方伤亡;踢橄榄球时因合理冲撞致人受伤等。2) 故意犯规下所发生的损害 行为,是指在竞技运动的过程中通过故意犯规行为而导致的损害。如在足球比赛中,规则允 许进行铲球,但又做出许多限制,只允许对持球的对方进行的铲球破坏或者获得对球的控制 权,不允许对无球队员和对持球者实施背后的铲断。如果通过这些违规铲球行为致人损害的 即属于此种情形。再如篮球比赛中,在他人持球上篮时,一把将其拉下,摔成重伤。3)虽与体育竞技活动有关,但与竞技目的无关的致损行为。前两种情形,不管是规则内行为还 是犯规行为,其目的都在于对竞技效果的追求。第三种情形往往都是因场所、运动员身份等 因素的牵涉与竞技发生关系,但并非直接追求竞技效果的行为。如在足球场上受到对方语言 侮辱,而挥拳相向,致人损害,或者在篮球比赛中,因情绪失控,双方发生殴斗而致人损害 。

  狭义的竞技致损行为仅指广义竞技致损行为中的前两种情形,必须是运动员基于竞技目的通 过竞技行为而导致的损害。在本文的观点中,不同种类的竞技致损行为在入罪问题的结论上 也会有所不同。

  2.2 竞技致损行为入罪之可能性分析

  2.2.1 狭义竞技致损行为可部分入罪如前所述,刑法学界关于体育竞技行为正当化根据的 探讨主要存在正当业务行为说、被害人承诺说、社会相当性说。在各种观点之下同时也强调 成为正当化的具体条件。如持正当业务行为论的大谷实教授强调,在判断是不是正当业务 行为时,必须以现存的、有关该业务行为的行动基准为标准进行判断,在违反该准则的时候 ,就具有违法性。[3]持被害人承诺说者也认为,在激烈的体育活动中,为证明伤 害行为是 一种合理行为,要求行为人遵守比赛规则,如果行为人不遵守比赛规则,则要认定其犯有 暴力罪。[9]我国国内持社会相当性说的学者也主张体育竞技的具体规则是体育比 赛必须遵 循的“法律”,是判断体育竞技行为是否正当化最重要的标准。业已确定的比赛规则是社会 判断该比赛是否正当,是否予以许可的客观标准。凡是被社会认可的比赛,其规则都体现了 对运动员权益的平等保护和合理保护,比赛的规则也相应的具有社会相当性。同时业已确定 的比赛规则,也是比赛双方当事人参加比赛,甘愿承受比赛风险的前提。[10]持允 许危险理 论者也基本上认为,竞技致损行为是否在竞技规则范围内实施,是判断允许危险范围的一个 重要因素。[11]

  以上这些观点均表明了相同的基本立场,作为体育竞技行为正当化的一个关键限制条件,是 要求致损行为必须在规则范围内实施。言外之意,违反竞技规则的竞技致损行为则存在入罪 的可能。本文赞同对竞技规则范围内致损行为不应入罪的观点,同时主张只有在行为人对致 损重大结果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的情况下,才能入罪。对于违规本身虽为故意,但对于致损结 果却持过失心态的行为不宜入罪。理由如下:

  2.2.1.1 作为实践惯例的事实参照 综观中 外对竞技致损行为的处理结果,我们实难发现有 入罪之先例。并非实践中违反竞技规则致人损害行为的缺乏,而是实践中对此类行为均在刑 法领域之外甚至是法律领域之外进行处理。可见,对违反竞技规则致人损害行为作非罪处理 是一种实践惯例。这种实然的处理局面至少能说明一个问题,对于体育竞技领域中狭义的致 损行为,更习惯于在刑法领域外甚至是法律领域外解决。

  一方面因为体育竞技行为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活动领域,在竞技参与者间有着独特的体育价 值观念。在体育竞技活动中,基于竞技目的而实施的违规行为是一种普遍的现象,这是竞技 活动的对抗性、激烈性、危险性所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竞技体育发扬勇气、力量、坚强、竞 争精神之固有魅力所在。如果动辄对违反竞技规则的致损行为通过法律进行规范,则将阻碍 运动员参与竞技体育活动的动机,也会抑止竞技体育这一特殊社会活动的发展。另一方面, 按照允许风险理论,对于风险是否在允许范围内的判断,不能单纯以社会一般公众作为判断 主体,而更应依赖竞技参与者的行业感受。如果仅站在社会一般人立场,不顾及竞技领域的 行业判断,将使得允许风险的判断因远离实践基础而失却合理性。而且,允许风险理论本身 来源于社会相当性理论,关照体育竞技这一特殊社会领域中长期形成的实践惯例,是判断某 行为能否为历史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所允许的一个重要参照。

  基于此,本文认为,对于狭义竞技致损行为入罪问题的分析,应结合行为人违规的心态和对 致损结果的心理态度综合加以认定。具体来讲,狭义的竞技致损行为即使违反了竞技规则, 只要是对致损结果持过失者,仍属于体育竞技道德所能容忍的范围,主观上仍不失竞技目的 ,其社会危害性也没有达到需要刑法介入的程度,所造成的结果也属于竞技体育活动所允许 的风险范围,不宜入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故意违规,且对致损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则属于一种严重违反竞技体育道德的行为,将超出体育竞技行为所允许的风险范围,其社 会危害性也严重到需要用刑法加以惩罚的程度,应当入罪。

  2.2.1.2 刑法谦抑性的体现刑罚的功能应当是限缩的,而不是扩张的。作为其他部门法的 保障法,谦抑性是刑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对于其他部门法律或者行业规则能够给予充分调整 和规范的不适当行为,刑法不宜介入。体育竞技领域是一个有着内在行业规则的领域。不同 竞技活动中的参与人均受到不同的体育竞技规则的规范,凡是违反体育竞技规则的行为,也 将会受到来自相关体育竞技活动组织者、管理者的制裁。禁赛、罚款等制裁在一定程度上已 经能够使行为人遭到财产、名誉等方面的损失。这些体育竞技规则的存在,能够在一定程度 上预防违反竞技规则行为的发生,而无需对所有的违规致损行为都入罪。

  2.2.1.3 其他法律救济机制的补充不将狭义竞技致损行为入罪,并不意味着损害人不能接 受其他制裁。除了前面提到的竞技行业内部制裁,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对损害 人进行民事制裁,通过承担民事责任,对被害方进行赔偿。在民事法领域,历来通过被害人 承诺原理将符合竞技规则下侵害他人身体健康行为作为阻却违法的理由。[12]此外 ,自担风险原则,也被我国法律实践中用于确定竞技致损行为的侵权责任。[13]本 文无意对竞技致损 行为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深入而完备的探讨,只是意图说明以民事责任作为刑事责任的替代 ,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使竞技致损行为受到合适的制裁,也能够使被害人得到合理的补偿。

  2.2.1.4 狭义竞技致损行为入罪的主客观条件狭义致损行为包括规则内致损行为和违规致 损行为两种。对于规则内致损行为,不需要特殊的限制条件即可获得正当性基础。但对于违 规致损行为,必须对致损结果出于故意者才能够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过失者,即使造成了 较为严重的客观结果,也属于允许风险范围,不应入罪。至于行为人主观上对致损结果是否 具有故意,应在各种竞技活动领域内,结合不同竞技活动的性质和竞技特点,结合诸多客观 事实特征进行判断。主要应综合考察以下这些因素:竞技活动的性质、竞技活动的规则内容 、致损行为的具体表现、损害的严重程度、致损人的竞技水平等。在以上这些因素中,重点 要考察行为人致损行为本身的强度及所造成的结果是否明显超出了该种竞技活动的性质和竞 技目的所能容忍的范围,这也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犯罪故意的一个重要客观依据。 同时,这种主观罪过形式的判断必须结合各种竞技活动的不同性质特点进行个别化考察。

  2.2.2 其他竞技致损行为可全部入罪根据本文前面对竞技致损行为的分类,除了狭义竞技 致损行为外,剩下的就是非出于竞技目的而致人损害的行为。本文认为,该种竞技致损行为 尽管因行为人主体身份、行为的时间、空间与竞技运动有所关联,但由于行为人实施致损行 为时,并非出于竞技目的,并非追求竞技效果,而完全出于竞技外的动机和心理所实施,在 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某些构成要件的情形下,可以按照相应的犯罪定罪处罚。从主观罪过上来 分析,该种致损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故意,也可表现为过失。前者如运动员基于对裁判的不 满而围攻裁判,致裁判受到轻伤以上的危害结果,可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后者如棒球运动员 因输球而情绪失控,怒将球棒扔向空中,不幸重伤场边观众,可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

  3 结 论

  综上所述,根据允许的危险这一正当化原理,本文认为竞技致损行为中能够以犯罪论处的仅 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狭义致损行为中违反体育竞技规则,并故意致人损害的情形;二是 非出于竞技目的而实施的致损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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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黄京平,陈鹏展.竞技行为正当化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6):34.

  [11] 林亚刚,赵慧.竞技体育中伤害行为的刑法评价[J].政治与法律,2005(2):9 3.

  竞技体育论文范文5

  关键词:体育;健康;竞技

  中图分类号:G8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29-0275-01

  体育与健康,是学校体育的重要任务之一。但是,在其现实的实践中,却存在着许多的谬论与存在很大的实践误区。不指出这些谬论不解决这些错误的实践问题,体育与健康事业就得不到健康的发展,并亦将不可避免地走向歧途。

  一、竞技有害论与现代大众竞技决定论

  竞技从来就是体育与健康的重要来源地,竞技中的大众竞技,从来比一般的体育活动与锻炼具有更大的健康意义与作用。关于大众竞技的决定性与优越性,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法看到:

  第一,大众竞技是公认的体育比赛项目,具有技术的标准化、国际化,具有游戏特殊自然之比学赶帮的组织与可比性质,因此,它决定了体育的项目文化价值,决定了体育的文化性、技术性与国际化、社会化程度,决定了体育的性质与效能。

  第二,大众竞技比一般体育锻炼更具有竞技的要求性与练习的难度、强度、量,更具有社会综合能力的运用性,并且,众所周之,没有为健康体育拼命的,除非是重病患者;而大有为好玩、为比赛或竞技拼命与付出的,大有为全面发展拼命与付出的。因此,大众竞技或学生竞技,具有比单纯健康的体育,具有更加显著的锻炼价值或健康效能。

  第三,大众竞技是以“公平、公正比赛”为核心的体育活动,也可以说是典型的具有严密竞赛组织性作引导的群众运动、人民战争,而这种以“公平、公正比赛”为核心的群众运动、人民战争,无疑更加成倍地决定了体育的刺激性、决定了更具时间密度的体育规模。

  第四,大众竞技是社会化很高的通用体育,因此,决定了市场体育、终身体育、阳光体育等的广泛展开与巨大效果。因此,大众竞技,在宏观上决定了体育项目的社会性与未来、决定了体育教学的社会性质与未来效能。

  第五,大众竞技是比体育健康模式更体现有竞争特点的体育模式,能够更好地培养与发展学生的竞争意识、竞争能力,有益于尊重规则的习惯培养;有益于动手能力的培养;有益于社会活动能力的培养,从而有益于竞争意识、习惯、能力的培养。

  二、唯体育健康论与现代科学健康论

  体育其实并不是唯一的健康方法,简单枯燥的体育运动更没有那么大的健康功能。其实,健康是多源的,现代科学健康论是全面的。通常,我们的健康来源于“现代生活健康方法,现代体育健康方法,现代全面综合交叉健康方法,增强体质方法”。

  关于这个问题,除了现代体育健康方法和增强体质的方法之外,特别要指出的是:

  第一,我们必须掌握生活健康的科学方法。一方面,人要健康,首先在于或根本在于“减少生活或生命的折损”。寿命及其年龄特征是健康最根本重要的标志,而人只要没有任何折损,就能活到175岁,就能达到最大的健康目的(不能活到175岁的原因,就是遭受了这样或那样的折损)。折损是对健康、体质、寿命最重大、最深层次的破坏。常常十年健康抵不上一次重大折损,一贯健强抵不上一刻生命。能够保持身心与寿命的完好,就是最大的最有意义的健康。另一方面,人要健康,主要的还在于日常生活中的修身养性。要善于平衡生心;要善于合理运动;要善于适应或改造改变自然的或社会的环境。

  第二,我们必须掌握全面综合交叉健康的基本方法。

  中医、西医、体育,可谓是人类三大健康的特效途径与方法。其中,中医主要是从根本上进行日常的疗养与治疗,其方法主要是根据人体身心理特征和自然、社会的特点,利用食物、酒、中草药、中医疗法,对人进行调理,总体上属比较温和的健康方法。西医主要是从现象上进行对应的解除式治疗,其方法主要是根据人体身心理症状,利用手术等物理方法和药物等化学方法,对人进行急救,总体上属于比较暴烈的健康方法。相比之下,体育属于最自然阳光的健康方法,其方法主要是利用物理运动与社会活动的巨大力量对人的身心进行刺激,通过刺激获得巨大的健康效益。对于中医、西医、体育这三种健康方法,我们必须区别对待与合理运用。

  三、结语

  显然,竞技有害论和唯体育健康论是我们认识与实践中的谬论与误区,它严重地误导与损害了体育健康事业,必须加以批判与纠正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然而,现代大众竞技决定论和现代科学健康论,才是正确的现代健康科学观与方法论。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确立正确的健康科学观与方法论,并运用它去更好地指导我们的体育与健康实践。

  竞技体育论文范文6

  关键词: 竞技运动 本质属性 实践误区 教材化

  1.问题的提出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随着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课程、教材、教法的问题越来越被广泛地研究和探讨。近年来,学校体育与竞技运动的问题引起了不少体育学者的关注,成了学术研究中的一个热点,讨论的焦点集中于是否要“淡化竞技”、“打破以竞技运动项目为主的教材体系”等。因此,在新课程背景下,我们有必要重新来认识和理解竞技运动,究竟什么是竞技运动?竞技运动在学校体育中的价值是什么?竞技运动应当以怎样的形式进入体育课程?学校体育的发展迫切要求人们找出问题的答案,以期促进学校体育改革健康、持续地发展。

  2.竞技运动本质属性的再认识

  从竞技运动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竞技运动应从不同的角义、不同的层面去认识。国际竞技与体育联合会的《竞技宣言》中,对Sport定义如下:“具有游戏性质,凡是包括自己和他人的运动竞争,或克服自然障碍的运动比赛,都是竞技。”《日本体育大词典》根据上述定义提出,认为竞技的核心就是比赛,不论是高水平的运动比赛,还是低水平的运动比赛;不论是以创造优异成绩为目的,还是娱乐健身为目的,均属于竞技的范围。俄罗斯著名运动训练学学者马特维耶夫也认为:“现代竞技运动应由群众性的普及型竞技运动和优秀运动员的高水平竞技运动两部分组成。”我国学者周爱光汲取各个学说之长,对竞技运动作如下定义:“竞技运动是一种具有规则性、竞争性、挑战性、娱乐性和不确定性的身体(身体性)活动。”而肖林鹏在《竞技体育本质及发展逻辑》一文提出异议,认为这种定义并没有揭示出竞技体育的内涵,其所揭示的仅是竞技体育本质所反映出的一些特点而已。他认为:“所谓竞技体育是指运动员以比赛竞争为基本手段,以满足人们审美享受及刺激等需要的社会实践。”由于运动员的运动水平的存在客观差异,其参与比赛竞争的目的必然也有所不同,因此,笔者认为:竞技运动是指运动员以比赛、竞争为基本手段,展示个人、团体的存在和力量,实现自我价值,满足不同个体或社会需要的一种具有规则性、竞争性、挑战性、娱乐性和不确定性的身体(身体性)活动。

  3.竞技运动在学校体育中的作用、价值

  卢元镇认为:“竞技运动是具有教育价值的体育存在,竞技运动作为一种文化必须进入学校体育和体育教学。竞技运动是人类体育文化的主体,也是人类文化宝库中灿烂夺目的瑰宝,必须把这部分文化遗产继承的任务纳入到学校体育中来。”

  3.1作为学校体育的教学内容。

  竞技运动是以人的身体性参与为基础,学校体育是以身体练习为主媒介的教育,作为身体活动的竞技运动可以满足学生身心发展的多种需要,学生通过田径、球类、体操、游泳等竞技项目的运动技能学习,可以发展运动素质,增强体质;可以掌握竞技运动项目的基本知识、技术和技能,培养体育的兴趣,增强终身体育的意识和能力;同时技能的掌握又可以增加社交的机会,增强自信心。

  3.2竞争和挑战是竞技运动的核心和灵魂。

  现在的社会是一个充满竞争的社会,竞争体现在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竞技精神对于我们所处的时代每一个人无疑是一个重要的素质。在学校教育的框架下,没有什么课程比体育课程中的竞技运动更适于对学生竞争精神的培养,运动员(参与者)不仅要与对手在体力、智力、技、战术等方面较量,还要与自我、环境(外在条件)等较量,这种竞争和挑战,无论是对其竞争意识、能力、心理承受能力的增强或是个性发展都是一种磨炼或考验。

  3.3规则是竞技运动的条件。

  规则保证了竞技运动者之间竞争的公正、公平和公开。正如威斯所言:“比赛和其他参与者不可能存在于规则的范围之外。”运动员(参与者)的竞技运动必须在规则规定的范围之内,任何人不能逃避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的规范性和约束力对参与其中的学生的集体意识的培养,对其与同伴之间的沟通、合作能力的增强,对其社会道德意识的增强都会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

  3.4竞技运动的娱乐性和不确定性特点。

  竞技运动起源于游戏,娱乐性是竞技运动的本质属性之一。竞技运动可以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课外活动是学生参加运动的重要形式,而在课外活动中学生们最喜爱、最经常参加的活动就是各种各样的竞技运动项目。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各种各样的竞技运动,不仅能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缓解来自于紧张学习的压力;同时还可以促进同学之间的交流、沟通和陶冶学生的情操。

  4.竞技运动在学校体育实践中的误区

  从学校体育发展的历史沿革中可以看出,无论是洋务学堂中的兵操体育、自然体育到前苏联体育教育模式,再到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竞技运动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学校体育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历史贡献,这一点是不容质疑的,但是由于我国传统体育理论界对竞技运动概念的片面性认识和理解:“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和提高人体在体格、身体能力、心理和运动能力等方面的潜力,取得优异成绩而进行的科学的、系统的训练和比赛。”竞技运动在学校体育的实践中步入误区:

  4.1专项技术教学的教材比重过重,几乎每一节课上都以主要教材内容出现,甚至重复教学,好像缺少技术教学就不是体育课。

  4.2专项技术教学过分强调技术规格,从蹲距式起跑到俯卧式跳高或是篮球的单手肩上投篮,无论是技术简单还是复杂,技术要求要严格,重点或非重点,点点要俱到。

  4.3体育课堂教学中技术教学的教学手段、方法套用专业化模式,讲解示范、分解练习、纠正错误、完整练习已成为相对固定的模式,“整齐划一”,学生机械模仿,教学气氛沉闷。

  4.4运动技能的考核标准以技术动作的规范要求去评价学生的体育成绩,忽略了学生的学习态度和学习过程情绪体验,漠视学生客观上的个体差异性。

  对竞技运动本质的片面认识和理解导致了在学校体育中竞技运动的“两极性”特征,学校的竞技体育陷于两难境地。

  5.竞技运动在新课程背景下的学校体育中发展

  竞技体育和学校体育都是一种体育手段或载体,但两者目标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学校体育教学的一个很重要的目的是要教会学生锻炼身体,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而竞技运动是以提高运动成绩、争取比赛胜利为目的。竞技运动在学校体育中作用价值不容质疑的,但并不是所有的竞技运动项目或技术动作都是可以完全照搬或径直走进课堂的,必须对进入课堂教学的竞技运动进行选择、加工、改造,即教材化。可见,竞技运动的教材化是竞技运动在学校体育中发展出路。

  体育学者贾齐从操作的立场出发,认为运动教材包括三个要素:技术动作、运动条件、运动课题。“技术动作”是教师为了使学生掌握作为教学目标的某一动作而安排的身体练习;“运动条件”是学生在进行技术动作练习时的外部条件;“运动课题”是指通过身体练习所期望获得的目标(结果)。基于对现代竞技体育的发展历史及其本质属性方面的考虑,笔者认为竞技运动的教材化的方法和途径可以技术动作、运动条件、运动课题三个方面来考虑。

  5.1改变特定运动项目的运动场地、器材等运动条件。

  例如,跨栏项目是具有一定挑战性和刺激性的竞技项目,进入课堂教学时可以考虑降低(缩短)栏高(栏间距),提高学生自信心和激发学生学习的欲望。

  5.2降低技术动作难度。

  例如,体操项目中的单杠、跳马或技巧等技术动作难度比较大,学生可能在较短时间不能掌握,我们可以降低技术动作难度或要求,便于学生掌握。

  5.3改变运动项目的竞赛规则。

  例如,对于篮球技术粗糙,篮球规则了解不深的女生进行篮球比赛时,为了增强比赛的流畅性和趣味性,可以减少“带球走”、“3s”、“5s”等违例规则对她们的限制等。

  5.4竞技运动训练手段方法的异化。

  例如,田径中的短跑项目,我们没有必要完全按照“蹲距式起跑”、“高抬腿跑、摆臂练习”等程式化的训练手段进行短跑练习,可以采用“定时跑”、“二人手拉手的跑”、“低重心跑”等多样化、游戏化的练习方法,增强学生的兴趣和练习效果。

  5.5建立技术动作多元评价机制。

  对于运动技术的考核,如跳远的起跳点的准确性或定距的着地点准确性等可采用测验方式,增强学生成功的机会,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关注学习的学习过程和情绪体验,建立多元的评价机制。

  6.结论

  6.1竞技运动是指运动员以比赛、竞争为基本手段,展示个人、团体的存在和力量,实现自我价值,满足不同个体或社会需要的一种具有规则性、竞争性、挑战性、娱乐性和不确定性的身体(身体性)活动。

  6.2竞技运动无论是作为教学内容,还是其具有的规则性、竞争性、挑战性、娱乐性和不确定性特点,都对学生的体质的增强、技能的贮备、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能力方面有较大的作用。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6.3传统的学校体育在竞技运动实践方面存在比重过重、技术要求过细、教学手段程式化、评价呆板等误区。

  6.4竞技运动的教材化是竞技运动在学校体育中发展出路,我们可以通过降低技术动作难度、改变运动场地、器材或运动规则、训练手段异化、建立多元评价机制等方式促进竞技运动的教材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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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论文范例6篇

竞技体育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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